2025-12-10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研发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医院的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并结合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引导师生员工树立重视安全,积极查找安全隐患的观念,并能正确处理实验室安全突发事故,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三条 本实验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安全教育工作的组织、指导与检查,及时解决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由本实验室工作人员主管实验室普及安全教育工作。实验室工作人员与导师应相互配合,加强研究生、博士生的安全教育的管理。实验人员需与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个人。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涵盖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与预防教育等核心模块。教育工作应以预防教育为核心主线,同步强化事故应急处置教育,严格遵循 “人员优先、损失最小、责任明确、实事求是” 的原则,系统推进实验室安全教育落地见效。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预防教育的内容,包括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防盗、防泄密、防溢水、安全地使用各种仪器设备、环境污染的避免与消除、以及事故的处理与自我保护等。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形式,可采用开设教育讲座,参观展览,观看影视片,建立安全教育宣传网站,举办知识竞赛,印制实验室安全手册,进行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及其他形式。
第八条 各课题组要把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列为学习的内容之一,纳入相应的工作计划中。不断加强师生员工履行实验室安全义务的自觉性,提高实验室安全防范与自我防范的能力。所有进入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卫生行业标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除对全体教职工进行教育外,对重点工种、重点部位人员要进行重点教育,对持证上岗人员还要定期进行考核。新进实验室人员及学生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紧急突发事故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以及紧急电话(如110、119、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因工作需要换岗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应讲求实效而不流于形式。要根据具体对象、专业,制定适合各自特点的教育与培训计划;组织学习本单位或外单位事故案例,弄清事故原因和教训,并联系实际制定加强安全工作的措施。根据需要制作适应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片,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向新进人员及学生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
第十一条 实验室根据各自特点制定的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应张挂宣传并由专人负责予以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的安全教育除了结合专业实验安全教育外,还应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开展,从学生入学到学生毕业,在各种教育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十三条 员工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应结合岗位工作的特点开展,每半年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学习及突发事故的模拟演练,并将实验室安全教育与管理情况纳入年终考核的范围。
第十四条 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的实验室,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安全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十五条 实验室每学期将制定学期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并报送医院科研部备案。
第十七条 对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发生安全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等行政处分等等。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科技创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科技创新中心安全教育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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