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 “科创中心”)大型公用仪器设备的配置、使用与管理,保障仪器设备完好高效运行,确保实验数据准确可靠,防范生物安全与操作风险,促进中医药科研资源开放共享,支撑科研创新与临床转化工作,依据《健康中国 2030 规划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024 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令第 249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本实验室中西医结合科研与临床转化特色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科创中心所有大型公用仪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流式细胞分析仪、激光共聚焦显微镜、多功能全自动蛋白质印迹定量分析系统、SHIME 人体肠道微生物生态系统模拟器等)的使用、管理及相关活动;覆盖院内科研人员、临床医护人员、学生及经审批的校外合作单位使用者。
第二章 仪器使用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预约登记管理
(一)科创中心实行 “网上预约 + 刷卡上下机 + 使用登记” 三位一体管理模式,使用者需通过科创中心公共技术平台完成预约,凭授权账号刷卡上机、下机,使用后须在仪器专属使用记录本上完成书面登记;
(二)仪器预约周期最长为一至四周(具体以各仪器专项规定为准),使用者应根据实验需求提前预约,不得临时占用未预约时段;
(三)普通使用者的预约申请须经仪器管理员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已取得独立操作资格证书的使用者(以下简称 “资深用户”)无需审核,可直接刷卡上机;涉及特殊功能仪器的,需提前与仪器管理员沟通确认使用条件及注意事项。
第四条 使用管理规范
(一)科创中心实行全天候开放管理,常规开放时段为: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9:00-18:00,每台仪器具体开放时间依各仪器规定执行;
(二)使用者应根据样品情况、实验流程及预期工作量合理估算预约时长,按需预约,严禁盲目占用仪器资源;
(三)使用者须在预约时段及仪器设置的缓冲保护时间内准时上机,逾期未上机且未提前说明的,按失约处理;
(四)仪器设备实行 “谁预约、谁使用” 原则,预约者本人需凭本人授权账号刷卡操作,严禁代他人预约或由他人代操作;
(五)上机前,使用者须核对仪器设备运行状态,查阅使用记录本确认无故障记录;同时检查生物安全防护设施、应急设备是否完好,发现异常立即联系仪器管理员;
(六)用户操作仪器须严格遵守仪器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不得调节仪器上不熟悉及不知功能的部分。使用过程中如遇故障或异常,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仪器管理员,严禁擅自处理或隐瞒;
(七)仪器设备运行期间,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需全程密切关注仪器运行状态,确保实验安全有序进行;
(八)严禁擅自调节仪器间空调(室内温度设定为20-24℃) 及配套设备,爱护仪器间各类设施,保持仪器设备及实验台面清洁整齐;
(九)实验结束后,使用者须通过科创中心公共技术平台上传实验数据,原始实验数据由平台统一存储,存储期限为一个月;严禁使用 U 盘、移动硬盘等外接存储设备拷贝数据,严禁未经许可拷贝他人实验数据;特殊仪器的数据导出需按仪器管理员指定流程执行;
(十)进入科创中心实验区域必须穿着实验服,操作仪器设备时不得佩戴手套,确保操作安全规范;
(十一)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后,使用者须按规定清洁仪器,如实、详细填写使用记录本(包括使用时间、操作人员、实验内容以及仪器运行状况等信息);清理个人物品及实验台面,关闭电源及通风设备,确认生物安全柜等设施正常关闭后方可离场;
(十二)实验区域内严禁从事与实验无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饮食、吸烟、玩电子游戏、嬉戏打闹、大声喧哗等;
(十三)预约及使用过程中如产生意见分歧,应优先与仪器管理员或科创中心工作人员协商解决,不得影响正常科研秩序。
第五条 审批流程
(一)常规实验的预约申请,仪器管理员须在十二小时内完成审核并反馈结果;
(二)涉及高风险生物因子、特殊中药样本的实验预约,需经实验室管理团队专项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安排使用。
第三章 培训与考核制度
第六条 岗前培训与资格认证
(一)首次使用仪器设备的使用者,需提前联系仪器管理员,在其指导下完成理论学习和实操训练;
(二)经考核合格后,由科创中心公共技术平台发放对应仪器的电子操作资格认证,持证者可在仪器开放时段内合理预约使用;
(三)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擅自上机操作。
第七条 在线培训服务
科创中心为使用者免费提供仪器设备在线培训服务,使用者可登录科创中心公共信息平台,自主学习仪器培训资料、操作规程等内容。
第八条 线下培训组织
科创中心定期举办专业技术理论培训和仪器操作实操培训,培训由仪器管理员、仪器厂商工程师及平台专业技术人员授课,院内师生及相关使用者可根据需求自愿报名参加。
第四章 独立操作资格管理
第九条 资格获取
使用者熟练掌握仪器设备操作技能后,经仪器管理员评估同意,可获得该仪器的独立操作资格(系统权限下发为资深用户);凭本人授权账号可在仪器开放所有时段内合理预约使用,无需管理员审核。
第十条 资格管理要求
(一)资深用户须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按规定预约、开机、使用及关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节未知功能部件;违反本规定的,首次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再次违反的,取消独立操作资格,且需在一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二)使用过程中如遇无法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停止操作并联系仪器管理员,做好问题记录,严禁擅自调整仪器状态或隐瞒异常情况;发现异常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独立操作资格;
(三)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后,须如实、完整填写使用记录本;经警告一次后仍存在不实登记行为的,取消独立操作资格;
(四)资深用户仅可操作已获得独立操作资格的仪器设备,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操作其他仪器设备;
(五)资深用户预约的仪器使用时段,必须由本人操作,严禁代他人预约或由他人代操作,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独立操作资格。
(六)因资深用户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的,相关维修费用由使用者本人全额承担;
第十一条 资格备案与汇总
仪器管理员须对获得独立操作资格的使用者名单进行电子存档;每学期汇总一次,报送至科创中心平台负责人备案。
第五章 违规处理规则
第十二条 信用积分管理基础
(一)科创中心对使用者实行信用积分管理,初始信用分为八十分,满分一百分;
(二)使用者每次按约完成实验且合规操作的,信用分加一分。
第十三条 具体违规处理标准
(一)盲目预约、占用仪器资源且实际使用时长远小于预约时长的,按各仪器专项规定扣除信用分三分,同时按预约时长收取相关费用;
(二)未准时上机且超出仪器规定失约时限的,视为失约,扣除信用分三分,该预约时段自动失效,仪器管理员有权安排其他使用者使用;
(三)需取消预约的,须在各仪器规定时限前通过预约系统自行操作,逾期未取消且未说明理由的,扣除相应信用分;
(四)未按预约时间使用仪器且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扣除信用分三分;情节恶劣或擅自使用仪器的,暂停该仪器使用权限一个月;
(五)借用他人身份账号预约或使用仪器设备的,立即终止实验,扣除相应信用分五分;情节严重的,暂停所有仪器使用权限一至三个月;
(六)终端与仪器使用相互独立的,刷卡下机后仍擅自使用仪器的,扣除信用分五分;情节恶劣的,暂停该仪器使用权限一个月。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与权限关联
(一)资深用户信用分低于七十分的,自动降级为普通用户,后续预约需经仪器管理员审核;信用分低于六十分的,自动降级为未授权用户,所有仪器使用权限取消,需重新获得。
(二)所有使用者信用分低于五十分的,纳入黑名单管理,暂停所有仪器设备使用权限一个月;一个月后信用分自动恢复至六十分,移出黑名单,恢复使用权限。
第十五条 申诉机制
(一)因特殊情况导致信用分扣除且存在异议的,使用者可向科创中心提交书面申诉;
(二)仪器管理员会同实验室管理团队核实情况后酌情处理。
第六章 资产损坏与丢失赔偿规定
第十六条 赔偿依据与原则
(一)为加强科创中心固定资产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平台实际制定本赔偿规则;
(二)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除按规定赔偿外,原则上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违规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按本规定责令其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上报医院,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责任事故认定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仪器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的,认定为责任事故:
违反科创中心管理规定或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的;
未取得独立操作资格证书,未经仪器管理员同意且不听从指导,擅自动用仪器设备导致损坏的;
未经批准,擅自拆卸、组装、改装仪器设备导致损坏的;
未按规定预约,将仪器设备公物私用或擅自外借导致损坏、丢失的;
因违规操作、不负责任,引发水灾、火灾等事故,或指导错误且纠正不及时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因其他违反规章制度的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十八条 赔偿标准与处理
(一)发生责任事故的,当事人需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赔偿比例按实际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确定,具体根据事故情节轻重、责任认定结果由科创中心实验室管理团队核定;
(二)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违规操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或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除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外,科创中心将上报医院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当事人对仪器设备损坏情况及经济赔偿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科创中心提交书面申诉,实验室管理团队将在七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反馈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科技创新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医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