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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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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科技创新中心申花实验平台日常管理办法(试运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规范平台日常运行秩序,保障科研活动安全高效开展,落实生物安全与实验室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覆盖所有通过准入审核、在平台开展实验的人员(含科研人员、学生、合作人员),及基础实验区、动物实验平台、细胞实验平台、耗材仓库等所有功能区域与设施设备。

第三条 管理原则

遵循 “线上统筹、分级负责、安全优先、规范高效” 原则,以科创中心信息平台为枢纽,实现人员、设备、空间全流程可追溯管理。

第二章 人员日常管理

第四条 实验时间与环境要求

实验需在平台开放时间内开展;

实验室内禁止大声喧哗、播放音视频、接待私人访客;

学生休息室仅用于科研相关休息,桌面不得放置生活物品。

第五条 人员准入

实验人员需完成信息平台注册、培训考核及材料备案,凭激活的电子权限进入,未获准入者严禁入内;

平台驻留学生按课题组要求实行考勤。

第六条 非实验人员管理

非实验人员因公务入内,需已准入实验人员对接;

严禁非实验人员私自配置钥匙门卡、带领无关人员入内,违者取消实验资格;

开放时间外出现生命财产安全问题,追究相关进出人员责任。

第七条 个人防护要求

进入平台需穿戴工作服、口罩、手套;禁止穿露脚拖鞋、奇装异服,不得浓妆艳抹或佩戴夸张饰品;

进入细胞实验平台和动物实验平台需额外更换专用拖鞋与防护服。

离开平台时,不得将实验用品(含工作服、口罩、手套、样本、耗材、试剂)带入休息区。

第八条 行为规范

遵守 “先培训后使用” 制度:需参加统一技术培训,经考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实验,禁止擅自使用未通过考核的仪器设备,违者全平台通报批评,累计 3 次取消实验资格;

遵守 “登记使用” 制度:需登记实验仪器使用、物品领用、钥匙领用、试剂耗材领用等信息,确保登记及时真实,违者全平台通报批评,累计 3 次取消实验资格。

第三章 空间与设施管理

第九条 空间使用规范

基础实验区:实验台面、耗材仓库、试剂柜、冰箱空间按课题组分配,每日实验结束后需清理台面、归位器材试剂并张贴标签(注明课题组、存放日期),禁止擅自占用他人区域或改变用途;

专项区域:细胞实验平台、动物实验平台需按专项权限使用,使用后及时消毒并在信息平台预约。

第十条 设施设备管理

常规设备:需遵守登记使用制度,确保登记及时真实,未按规定登记或虚假登记的,全平台通报批评,累计 3 次取消实验资格;

特殊仪器:需按要求完成实操培训与考核,通过信息平台预约使用,操作后填写使用记录(含运行状态、异常情况),设备故障需立即暂停使用并报告管理员;

第四章 物品与试剂管理

第十一条 耗材与试剂管理

采购流程:实验人员原则上自行购置试剂耗材,平台公共试剂耗材由平台统一采购;课题组采购试剂耗材需做好标识,放在指定位置。

存储规范:试剂按性质分类存放(如易燃、易爆、剧毒试剂分区),张贴有效期标签,禁止使用过期或变质试剂,发现问题需立即通过信息平台上报并隔离存放;耗材按照课题组位置分类存放。

领用登记:领用实行 “谁领用谁负责”,记录领用信息,禁止私自外借,违者承担相应损失。

第十二条 样本管理

实验样本需张贴唯一标识(含名称、来源、日期),按要求储存在专用冰箱;样本转运使用生物安全容器,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 数据管理

拷贝、下载数据需通过信息平台,禁止使用 U 盘;严格遵守《科研实验室项目保密制度》,严禁泄露涉密数据。

第五章 卫生与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管理

所有进出人员需保持实验室卫生,养成良好实验习惯:每次实验结束后,将试剂、器材归位,清理实验台面,及时倾倒垃圾废物。

第十五条 安全与应急管理

安全检查:安全管理员每周开展巡查,重点核查消防设施、应急通道、危险物品存储情况,发现问题通过信息平台下发整改通知,限期闭环;

应急处置:发生试剂泄漏、设备故障等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疏散人员、保护现场,同时联系安全管理员与平台负责人,处置后在信息平台提交事件报告;

第六章 违规处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违规处置措施

未按规定登记:首次劝告,二次警告,三次通报批评;

擅自使用未授权仪器、携带违禁物品入内、私自外借物品:通报批评并暂停实验权限 1-3 个月;

隐瞒设备故障、试剂变质、泄露涉密数据:注销准入资格 6 个月,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生物安全规定、导致安全事故:永久取消准入资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监督与考核

内部监督:平台运营团队每月通过信息平台核查人员考勤、设备使用、卫生清理记录,结果在例会公示;

学生考核:学生考勤、实验规范情况纳入日常考核,按需每月同步至导师及学校相关部门;

持续改进:每季度收集管理意见,结合上级部门检查结果修订本办法,修订内容通过信息平台公告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生效与修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平台运营团队可根据管理需要修订,修订内容通过科创中心信息平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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